三部门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春节档电影盗录传播
雷佳音、杨幂等影人发出拒绝盗摄倡议:屏摄是不文明行为
近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近年来,在影院盗录院线电影并通过多种途径传播的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受到权利人、产业界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电影市场版权秩序,影响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集中行动将围绕重点院线电影特别是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春节档院线电影,通过开展预警保护、组织巡查监测、强化线索摸排、密切执法协作、加强两法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影院偷拍、非法传播等侵权盗版行为,深挖源头、打掉团伙、摧毁网络,对权利人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充分发挥院线、影院、网络服务商、行业协会的作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联动配合,共同强化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1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院线电影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在影片上映期内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2019年以来,各地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例,包括在影院盗录传播、通过运营网站(APP)传播、在点播影院播放等类型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案件。
典型案例
1. 宁夏平罗王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2019年4月,根据移转线索,宁夏平罗县公安机关破获该案。经查,2019年1月至4月,王某某利用在电影城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影厅监控拍摄的电影《熊出没·原始时代》发送给刘某某,后又将影厅监控通过软件分享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脑软件观看并录制,再通过网盘出售给他人,二人分别获利1910元、1280元,涉及《惊奇队长》《阳台上》《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风中有朵雨做的云》《反贪风暴4》《雷霆沙赞》《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等多部院线电影,在网络上实际点击数达到52.68万余次。2020年8月,平罗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千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2. 上海陈某等侵犯电影著作权案。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上海市公安机关会同版权部门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经查,2017年7月以来,陈某等人运营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下载、传播包括《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等院线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并通过添加广告获利,其中陈某获利约50万元,其他人获利1万余元至16万余元不等。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其他6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3. 广东中山某私人影院侵犯电影著作权案。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广东省中山市公安部门对私人影院进行检查,发现周某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播放未经授权的影片营利。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大量影片,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建立影片库并向私人影院等客户销售传播。2020年7月—8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4. 广东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电影著作权案。
2019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调查发现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大量侵权影视作品至网络,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供用户观看、下载。2020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罚没款共计59万元。
5. 陕西西安许某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2020年11月,根据移转线索,陕西省版权局、西安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对某影城进行检查。经查,许某为给其运营的网站引流,在购票观影时使用手机对影片进行盗录,将影片进行编辑后上传到网络硬盘,再链接到其运营的网站上予以播放。2020年12月,西安市版权局对其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内容源自国家版权局微信公众号“国家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