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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爱情公寓》否认侵权:原告曾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8.08.06 来源:新浪娱乐

《爱情公寓》终极海报

声明显示“联凡授权高格影视剧《爱情公寓》后续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事宜,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

法院于2017年9月立案,于2018年6月29日驳回了联凡的全部诉讼请求。

       8月6日,微博“爱情公寓”突然发博称《爱情公寓》是由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汪远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爱情公寓》电影。紧随其后,电影《爱情公寓》官微发博也晒出了相关文件并驳斥称: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基于电视系列剧《爱情公寓》编剧汪远先生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权与许可。官微晒出的法院判决书显示,联凡曾于2017年9月起诉高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近日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爱情公寓”微博晒出的“情景剧《爱情公寓》制作协议书”,甲方联凡 “拥有本剧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发行权和许可权、商标权、相关衍生商品权益,以及发布广告、宣传或以其它形式利用本剧的权利。”乙方落款则是“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远”,签约时间是2008年5月17日。微博晒出的“版权证明书”显示,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为该剧(《爱情公寓》)的出资方和唯一版权人。
随后,电影《爱情公寓》官微发博也晒出了相关文件并驳斥称: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基于电视系列剧《爱情公寓》编剧汪远先生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权与许可。对于就《爱情公寓》著作权及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诽谤和骚扰的行为,“高格”保留对其进行诉讼乃至追责的权利。
电影《爱情公寓》官博晒出了《爱情公寓》1-4季电视剧剧本的作品登记证书,《穿越时空的守护者》(电影《爱情公寓》原名)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关于影视剧《爱情公寓》续集开发声明”。此声明显示“联凡授权高格影视剧《爱情公寓》后续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事宜,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爱情公寓》官博晒出了两份法院判决书,案由分别为联凡公司诉高格公司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在第一起诉讼中,原告联凡公司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撤诉,在第二起诉讼中,法院于2017年9月立案,于2018年6月29日驳回了联凡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联凡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电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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